但是在这期间出现了较大的反复性,不少原已改由流官治理的州县又重新恢复壮族土司的世袭统治,个别土州、县在土、流之间反复更替。
譬如,忻城县,元以土官莫保为八仙屯千户,洪武初设流官知县,弘治九年(1496年)复为土县。
南丹土州设置不久,土知州莫金因“以叛诛”,洪武二十八年(1395年)“废州置卫”,后因其地多瘴,“既而蛮民作乱,复置土官知州,以金子莫禄为之”。
上林长官司,成化年间改流后,弘治年间又复土,“正、嘉、隆、万间,朝贡犹时至”。
利州,自知州岑颜被泗城土官岑豹杀害,夺去州印后,“遂以流官判州事”达数十年,终于嘉靖二年“归并泗城”,以土官复辟而告终。
左州,改流后不久又恢复土官统治。
后因其土官子孙争袭,又实施第二次改土归流。
思恩府和田州府改流时,按常规另设知府、通判、推官、经历、知事各一员,并派兵防守。
但因思恩府土官王受联合田州土官卢苏进行反叛,迫使明廷出兵进剿,终以招抚之法平息此事。
随后,为进一步加强对该地区的管理,明廷遂于原田州、思恩地方增设了许多土巡检司,依然回复到往日“以夷治夷”的统治状态。
由此可见,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具有着较强反复性的显著特征。
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的反复性,究其原因,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。
第一,明代广西改土归流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反复性,是由于明代正值壮族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,土司制度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,总体上还能适应桂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,少数民族人民也还能适应土司制度的统治,因而土司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与必然性。
这一时期,就明朝廷而言,尚无足够的力量对桂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统治。
土司地区新生的地主经济还很脆弱,尚不足以压倒封建领主制经济和撼动壮族土司统治的根基,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能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而正常发展。
在这种情况下,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是不难理解的。